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
| 索 引 号: | 002986299/201609-00212 | 信息分类: | 安徽税收政策库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发布机构: | 省财政厅 | 主题分类: | 个人所得税,企业所得税 |
| 名 称: |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| ||
| 生成日期: | 2016-09-18 10:13:06 | 关 键 词: | |
| 文 号: | 财税〔2016〕100号 | 浏览次数: | 1769 次 |
| 索 引 号: | 002986299/201609-00212 |
|---|---|
| 信息分类: | 安徽税收政策库 |
| 发布机构: | 省财政厅 |
| 主题分类: | 个人所得税,企业所得税 |
| 名 称: |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|
| 生成日期: | 2016-09-18 10:13:06 |
| 关 键 词: | |
| 文 号: | 财税〔2016〕100号 |
| 浏览次数: | 1768 次 |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
财税〔 2016〕100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:
根据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》及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》的有关规定,现就证券期货领域有关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:
一、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,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。
二、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(简称投保基金公司)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,不征收企业所得税。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。
三、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,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,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;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,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四、本通知自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。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2016年9月18日